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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假劣兽药致生猪死亡法院判药店老板赔57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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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山养殖户老马怎么也想不通,明明注射了兽药,养殖场的猪还是接连死亡。这让他对兽药的质量产生怀疑,遂将兽药店老板和售货员诉至法院。近日,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,老马购买的兽药为缺陷产品,为此,法院判决兽药店老板赔偿老马经济损失5.7万余元,售货员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2011年1月,老马在京山县新市镇一兽药门市中科大型白癜风公益援助部,花480元从售货员陈女士手中购买血清1000毫升,用于预防生猪口蹄疫等疾病。注射该血清后,造成养殖场7头母猪,25头中猪,72头幼猪发生呕吐、发烧而死亡。后来,老马向京山县畜牧兽医局报案,死猪在当地村委会监督下进行无公害处理。

  经查,该兽药门市部为郝老板经营,老马购买的血清系郝老板自制的。事后,京山县畜牧兽医局分别向双方进行调查并组织协调未果。老马将郝老板、陈女士告上法庭。

  2012年11月,根据郝老板申请,在老马指定的地点进行翻挖,发现部分仔猪肋骨,已全部风化,无中科大型白癜风公益援助法确定数量。

  老马称,由于郝老板无生产、经营生猪血清制品的资格,销售假劣兽药,造成自己受到损失,郝老板、陈女士应予以赔偿。

  郝老板辩称,在生猪掩埋地仅发现部分仔猪肋骨,不能证实104头生猪死亡并深埋的事实,血清是否存在缺陷无证据证实。

  本案经两级法院审理,一致认为,老马购买血清用于生猪疾病的防治,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72条兽药是用于预防、治疗、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(含药物饲料添加剂),主要包括:血清制品、疫苗、诊断制品、微生态制品、中药材、中成药、化学药品、抗中科大型白癜风公益援助生素、生化药品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、消毒剂等的规定可知,血清制品属于兽药。该条例第3章同时规定,兽药的生产者应当取得兽药生产许可,兽药的生产原料和过程应当符合该条例的规定,且禁止生产假、劣兽药。郝老板既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,亦未能证明其自制血清的过程符合该条例的规定,擅自生产并销售用于预防、中科大型白癜风公益援助治疗动物疾病的血清制品,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本法所称缺陷,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、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;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之规定,可以认定其所生产的血清为缺陷产品。本案发生后,老马提出对死亡生猪进行解剖鉴定,而郝老板却一直推诿,拒不提供血清样本,郝老板的行为导致本案的因果关系无法进行鉴定,郝老板应承担法律后果。结合相关事实和现有证据能直观判定,老马的生猪死亡与郝老板生产的血清存在因果关系。老马死亡的生猪包括母猪、中猪、幼猪,在挖掘现场未发现任何中猪骨骸,老马所述因时间久远已全部风化的理由不具说服力,在未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下,无法确定该项损失确实存在,法院对死亡母猪、幼猪损失予以认定。经审核,老马死亡母猪、幼猪、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360元。综上,郝老板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老马的经济损失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遂作出以上判决。

  记者 朱琳 通讯员 向芬 胡兵

  原标题:

  销售假劣兽药 导致生猪死亡五大茶方益气补血又养颜

发表于 2024-1-20 09:43:5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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